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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新规出台
发布日期:2012-1-30 23:40:00 来源:遵义人才网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口计生委联合出台《关于完善遵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遵义人才网 http://www.0852rc.com

通知规定,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标准、管理制度、经办规程、信息系统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由社会保险事业局经办,参保范围是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拨,单独列账管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包括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待遇方面,已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和参加生育保险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待遇)。其具体标准如下:一是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二是生育医疗费:孕期的产前检查费1000元(含)以下由基金支付;孕期需要保胎发生的住院费由基金支付90%;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由基金支付90%;出生后30天以内的新生儿,发生的符合规定住院医疗费,由基金报销。

生育津贴方面,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职工未就业的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享受期限按计生政策规定的计生产假期限、计生手术休假和护理假期计算,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单位申报的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晚育女职工,即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并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但享受180天生育津贴,其配偶还享受护理假7天的生育津贴。

通知规定,生育医疗待遇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参加生育保险职工未就业配偶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生育医疗费用凭有关证件和资料,到所属社保局按原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报销。生育保险津贴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由用人单位到所属社保局办理。(局办公室  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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